(3)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办理财产保全、证据保全等;
(4)受法官指派,协调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鉴定、评估、审计等工作;
(5)受法官委托或协助法官依法调取必要证据;
(6)根据法官要求,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,研究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;
(7)在法官指导下草拟审理报告、裁判文书;
(8)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。
14.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:
(1)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;
(2)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,宣布法庭纪律;
(3)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;
(4)按照网上办案要求及时上传案件材料,具体落实司法公开各项工作要求;
(5)校对、送达法律文书;
(6)整理、装订、归档案卷材料;
(7)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。
(二)专业法官会议
15.专业法官会议由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,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,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。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。
16.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下列案件:
(1)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;
(2)合议庭认为属于重大、疑难、复杂、新类型的案件;
(3)合议庭拟作出答复或批复的请示案件;
(4)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;
(5)院长及其他院领导、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;
(6)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;
(7)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。
(三)审判委员会
17.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,在内部设立刑事审判、民事行政审判、执行等专业委员会。
18.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:
(1)涉及国家利益、社会稳定的重大、复杂案件;
(2)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、裁定、决定、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、重新审理的案件;
(3)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、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、决定提出抗诉、检察意见的案件;
(4)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,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;
(5)法律规定不明确,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;
(6)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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