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

发布日期:2013-04-10 访问数量:2048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 
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》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。


最高人民法院 


2013年3月27日 

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 

(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) 
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:


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,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等的强制拆除,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,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