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
(负面清单)
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重要讲话精神,经党中央、国务院同意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于6月28日以第18号令,发布了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8年版)》(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),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。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17年修订)》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)同时废止,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。
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。发布实施2018年版负面清单,是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外开放战略部署,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、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、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。新一轮开放为扩大吸引外资、促进市场竞争、增强创新力量将注入新动力,促进高质量发展、深层次改革,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,有力支持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。
2018年版负面清单,由原来63条减至48条,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。一是大幅扩大服务业开放。金融领域,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,将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期货公司、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%,2021年取消金融领域所有外资股比限制。基础设施领域,取消铁路干线路网、电网外资限制。交通运输领域,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、国际海上运输、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。商贸流通领域,取消加油站、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。文化领域,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。二是基本放开制造业。汽车行业取消专用车、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,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,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。船舶行业取消外资限制,包括设计、制造、修理各环节。飞机行业取消外资限制,包括干线飞机、支线飞机、通用飞机、直升机、无人机、浮空器等各类型。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。农业领域,取消小麦、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。能源领域,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。资源领域,取消石墨开采、稀土冶炼分离、钨冶炼外资限制。
2018年版负面清单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、新模式,对汽车、金融领域开放作出了整体安排,实行不断开放,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,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。
2018年版负面清单统一列出了股权要求、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。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,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,各地区、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。
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8年版)》修订说明
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8年版)》(以下简称2018年版负面清单)是对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(2017年修订)》中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的修订,并单独发布。2018年版负面清单,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,清单长度由63条减至48条,共在22个领域推出开放措施:
1、取消小麦、玉米之外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2、取消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、开采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3、取消石墨勘查、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。
4、取消稀土冶炼、分离限于合资、合作的限制,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。
5、2018年取消专用车、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,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,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。
6、取消船舶(含分段)设计、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7、取消干线、支线飞机设计、制造与维修,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,地面、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、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8、取消通用飞机设计、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、合作的限制。
9、武器弹药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。
10、取消电网的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11、取消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12、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13、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、合作的限制。
14、取消国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15、取消稻谷、小麦、玉米收购、批发的外资准入限制。
16、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、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、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17、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%,合计持股不超过25%的持股比例限制。
18、2018年将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%。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。
19、2018年将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%。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。
20、2018年将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%放宽至51%。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。
21、取消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。
22、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。
此外,2018年版负面清单采用了表格形式,根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进行了分类。